时间:2020-08-2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5892号“KURZ DIGIT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066号
申请人:库尔兹数据解决方案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07、09、16、17、35、38、39、42类第1405892号“KURZ DIGI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42类第98384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42类第122517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42类第121907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9类第122517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39类第121907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38类第122517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38类第121907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35类第122517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35类第121907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7类第98384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7类第122517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7类第121907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6类第98384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6类第122517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6类第1219078号商标、第6508921号商标、第650892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09类第98384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09类第122517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09类第121907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07类第98384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07类第122517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07类第121907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07类第755992号商标、第4419161号商标、第12268602号商标、第1695283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42类第755992号商标、第441891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商谈共存事宜。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提出删减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第07、09、16、17、35、38、39、42类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国际删减程序,在借助计算机的文件管理等服务上予以核准删除;引证商标二十六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流程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五、二十八、二十九的所有人分别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整体构成形式有所不同,故可不判定为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经国际删减程序现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KURZ”与引证商标二十六显著识别英文“KURTZ”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在第09类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十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五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在第09类指定使用的“电气和/或电子和/或光学和/或光电电路,尤指箔片和箔带、箔贴片、贴纸、标签、带、线、盘、卡或板形式的上述电路,均具有微处理器、印刷线圈和印刷电路,均用于无源标签、货物跟踪和跟踪或人员、文件和物体的识别和/或认证领域;集成电路和电子组件,即印刷电路、由聚合物制成的箔片和箔带、箔补片、贴纸、标签、带子、线、光盘、卡片或板;光电子能源转换器;发光二级管或激光二极管;光学显示装置,即液晶显示器和有机发光二极管;验钞机/验证机;可编程电子控制器;用于印刷设备(尤指喷墨印刷设备)的可编程电子控制器;安全系统的电气控制单元;不属别类的电气组件;控制、遥控和监督工业装置和机械的电气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十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07、16、17、35、38、39、42类商品和服务上,以及第09类的“电气和/或电子和/或光学和/或光电电路,尤指箔片和箔带、箔贴片、贴纸、标签、带、线、盘、卡或板形式的上述电路,均具有微处理器、印刷线圈和印刷电路,均用于无源标签、货物跟踪和跟踪或人员、文件和物体的识别和/或认证领域;集成电路和电子组件,即印刷电路、由聚合物制成的箔片和箔带、箔补片、贴纸、标签、带子、线、光盘、卡片或板;光电子能源转换器;发光二级管或激光二极管;光学显示装置,即液晶显示器和有机发光二极管;验钞机/验证机;可编程电子控制器;用于印刷设备(尤指喷墨印刷设备)的可编程电子控制器;安全系统的电气控制单元;不属别类的电气组件;控制、遥控和监督工业装置和机械的电气设备”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9类太阳能电池等其他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