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6869号“1936 TYMBAR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807号
申请人:马斯派克斯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6869号“1936 TYMBAR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第30类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0092号“FIT TYMBARK及图”商标、第5480094号“TYMBARK”商标、第5480095号“TYMBARK FRUIT OF THE WORLD1956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三、四)均于2019年11月13日经由我局核准转让给马斯派克斯集团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商标转让事宜载于第1670期《商标公告》。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0093号“TYMBARK及图”商标、第5480096号“TYMBARK及图”商标、第6348061号“TYMBARK DUO FRUO 1936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二、五、六)均于2019年7月29日被我局核准注销,注销公告刊于第1658号《商标公告》上。
在第32类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0092号“FIT TYMBARK及图”商标、第5480094号“TYMBARK”商标、第5480095号“TYMBARK FRUIT OF THE WORLD1956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七、九、十)均于2019年11月13日经由我局核准转让给马斯派克斯集团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商标转让事宜载于第1670期《商标公告》。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0093号“TYMBARK及图”商标、第5480096号“TYMBARK及图”商标、第6348061号“TYMBARK DUO FRUO 1936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八、十一、十二)均于2019年7月29日被我局核准注销,注销公告刊于第1658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七、九、十已转让给了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五、六、八、十一、十二均已被注销,上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在第30、3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3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谭诗小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