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6324474号“柯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001号

       

      申请人:深圳市乔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4474号“柯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11787号“柯伊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能够使相关消费者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柯伊”与引证商标“柯伊特”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