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0100号“AQUARAM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808号
申请人:阿夸拉玛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0100号“AQUARA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第2类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859210号“阿卡拉玛阿夸拉玛AQUARAMA及图”商标、第G877119号“AQUARAM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均于2019年12月17日经由我局核准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阿夸拉玛有限责任公司。
在第3类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859210号“阿卡拉玛阿夸拉玛AQUARAMA及图”商标、第G877119号“AQUARAM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三、四)均于2019年12月17日经由我局核准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阿夸拉玛有限责任公司。
在第4类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859210号“阿卡拉玛阿夸拉玛AQUARAMA及图”商标、第G877119号“AQUARAM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五、六)均于2019年12月17日经由我局核准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阿夸拉玛有限责任公司。
在第7类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859210号“阿卡拉玛阿夸拉玛AQUARAMA及图”商标、第G877119号“AQUARAM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七、八)均于2019年12月17日经由我局核准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阿夸拉玛有限责任公司。
在第37类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859210号“阿卡拉玛阿夸拉玛AQUARAMA及图”商标、第G877119号“AQUARAM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九、十)均于2019年12月17日经由我局核准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阿夸拉玛有限责任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第2、3、4、7、37类类别上各引证商标均已转让给了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因此,申请商标在第2、3、4、7、37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3、4、7、37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谭诗小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