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6575582号“MININGLAM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811号
申请人:北京明略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75582号“MININGLAM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译为“采矿灯”,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对应一致,商标显著性得以有效增强。申请商标通过实际宣传和使用,已经建立起商标和指定服务,以及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紧密联系,显著性增强,具有区别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MININGLAMP”,可译为“采矿灯”,该文字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取得了显著特征。综上,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