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MMELA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6624439号“ROMMELA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817号

       

      申请人:罗姆来格塑料及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4439号“ROMMELA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77841号“小米甜及图”商标、第14572716号“东万晟及图”商标、第1348778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部分“ROMMELAG”和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