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27991575号“燕娇”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463号
申请人:河北华煜兴旺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烟台炳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千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6月3日对第27991575号“燕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4049354号“燕娇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一年时间里共申请注册了三百余件商标,明显超过其实际经营范围,其中大量商标是摹仿他人知名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谷类制品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米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汉字组合“燕娇”,与引证商标“燕娇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注册,在案也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