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378359 - 商评字[2020]第0000033834号 - 申请人:烟台忠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6378359号“房智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834号

       

      申请人:烟台忠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8359号“房智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85981号“房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体形态、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从而使得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对服务来源加以识别。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使用。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其权利状态极其不稳定。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信息截图及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房智宝”包含了引证商标文字“房智”,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