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6377959号“房智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836号
申请人:烟台忠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7959号“房智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85308号“房置宝FANGZHI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成元素、整体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的持续使用和推广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信息截图及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时间记录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步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房智宝”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房置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