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4372149号“华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711号

       

      申请人: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72149号“华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我局认定的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44278号“华鑫”商标、第16226537A
    号“华鑫”商标、第16226537号“华鑫”商标、第10311451号“华鑫”商标、第8839154号“华鑫”商标、第7036052号“华鑫学府城”商标、第955832号“华鑫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近似的决定。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四、六、七已被提起撤三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四、六、七撤三申请材料副本、申请商标及各引证商标信息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五均经由我局核准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四、六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9年12月11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19)第W058123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七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85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五均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华鑫”,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经纪、募捐慈善基金、典当、典当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经纪、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典当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经纪、募捐慈善基金、典当、典当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发行有价证券;金融管理;期货经纪;银行;有价证券经纪;证券交易行情;资本投资;金融信息;债券经纪;金融贷款;金融分析和研究服务;提供金融信息;有价证券交易;融资租赁;证券承销;资本投资服务;古玩估价;艺术品估价;担保;信托;信托服务;不动产信托管理;证券托管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