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J HAIRSTY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3047293号“MJ HAIRSTY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843号

       

      申请人:北京炫魅光彩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47293号“MJ HAIRSTY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出自于申请人自己的创意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72170号“名街 M·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80162号“金鸣JINMING M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202456号“MJm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515932号“MJ·蔓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构成上有着明显的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于市场,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理发、美容服务、芳香疗法服务、护理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理发店、养老院、医疗诊所服务、理发、芳香疗法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MJ HAIRSTYLE”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别部分“MJ”,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