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nt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7552号“Pont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715号

       

      申请人:LOYALTY MARKETING,INC.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7552号“Pon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已向我局提交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925527号“PENTA”商标、第G1087391号“PENTA”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共同签署的《共存同意书》公证、认证原件及中文翻译。
      申请人自愿放弃在“包及小袋的零售服务或批发服务”等在中国不被接受的批发零售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其在“包及小袋的零售服务或批发服务”等在中国不被接受的批发零售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因此,在“包及小袋的零售服务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已不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服务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忠诚度奖励卡的发行、换领和管理;提供与忠诚度奖励卡使用相关的信息;推销用忠诚奖励卡的发行、发行和换领中介服务;附属商店和推销用忠诚奖励卡的成员的招募;附属商店以及推销用忠诚奖励卡的成员的管理;与忠诚度奖励卡发行系统相关的研究、介绍、咨询和提供信息;通过管理包括商业贴花在内的的销售和推广激励计划来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市场营销;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广告;广告空间出租;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经营分析或商业咨询;市场营销研究;提供涉及商业销售的信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推广和销售;通过互联网安排、举办和组织拍卖;广告和市场营销材料出租;拍卖;获取商品购销合同;与网站上购物中心相关的商业管理服务;特许经营企业的商业管理服务和经营;职业介绍;替他人推销;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