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YAL 90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3952845号“ROYAL 90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790号

       

      申请人:泰国烟草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52845号“ROYAL 90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极具显著性和美好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5753号“ROTHMANS ROYA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08051号“ROYA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37518号“ROYA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20643号“ROYA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920349号“KARELIA ROY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061351号“ROYA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表达含义、局部图形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目前,引证商标二、三、五处于撤三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阶段,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引证商标二、三、五、六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一至六的详细内容;
      2、英文“ROYALE”在线英文词典及百度翻译上对应的中文含义;
      3、有关引证商标二、三、五的撤三申请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因期满未续展满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三、五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审理中;引证商标六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指定使用在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烟液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英文“ROYAL”、数字“90”及图形组合而成,其显著识别部分“ROYAL”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ROYALE”仅差一个字母,在字母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烟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烟液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三、五目前权利状态尚未明确,但对本案结果并无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