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2087237号“丰富FENGF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785号
申请人:郭洁娜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商睿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87237号“丰富FENG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有显著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第7096258号“PLENTY”商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16131号“PLENTY全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23904号“富丰 F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097947号“富丰F&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553661号“崑荣机械TEEM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含义、视觉效果、表现形式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目前已经在市场销售“自动售货机”并获得了市场认可,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丰富”、“FENGFU”及图形组合而成,因汉字有从右往左读的习惯,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丰富”亦可被认读为“富丰”,与引证商标三、四中的“富丰”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引证商标一、二中的“PLENTY”有丰富的含义,与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丰富”相对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刺绣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刺绣机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搅拌机、自动售货机、筑路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另,作品登记证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刺绣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