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3703905号“WORK INFINI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784号
申请人:广州市高德花花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03905号“WORK INFIN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94192号“INFINITY MICRO LAB NATURAL MICROENCAPSULATED SOLUTI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154744号“C+W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209313号“W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整体外观、读音、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而无效,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现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申请人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指定使用在其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通知书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WORK INFINITY”为英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 INFINITY”,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标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咨询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