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2081070号“NE-TA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723号
申请人:日荣化工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81070号“NE-T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14927号“NE-t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9年11月26日被我局以(2019)商标异字第77584号《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不予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谭诗小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