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7295号“STIH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724号
申请人:ANDREAS STIHL AG&CO.KG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7295号“STIH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对“商业顾问和信息服务,尤指有关预约时间安排、簿记、设备使用和工作时间记录;数据库中信息和数据的汇编和系统化”的国际删减申请已被核准,删减后的商品为“为零售目的而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的零售及批发服务;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国际删减后指定使用的服务在中国可被接受,已不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