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2699467号“FORTNITE BATTLE
ROYALE L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778号
申请人:埃匹克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99467号“FORTNITE BATTLE ROYALE L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6351号“ROY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809450号“柔宇 ROYO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051629号“MR MANUFACTURE ROY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呼叫、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当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裁定、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FORTNITE”、“BATTLE”、“ROYALE ”、“LT”及图形组合而成,其显著识别部分“ROYALE ”与引证商标一“ROYAL”、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ROYOLE”在字母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标有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项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项珠宝(首饰)、项链(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