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戴尔XIANDAIE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12279739号“仙戴尔XIANDAIER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41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朝新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尚泰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279739号“仙戴尔XIANDAIE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417号决定,于2019年6月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未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的2015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1日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故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仙戴尔”是申请人的主要标识,一直延用至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其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于2019年1月提交的相关材料,主要有:
      1、汕头市潮阳区新之燕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新之燕公司)商业登记资料;
      2、复审商标销售合同、银行汇款回单、增值税发票、提货单;
      3、产品实物照片、店面照片;
      4、淘宝网销售页面;
      5、产品检测报告。
      我局将上述材料交换于申请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3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8月21日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获得注册,现处于有效期内。
      2018年,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并获得支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因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结合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是否在2015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1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复审商标核定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是指由个人、组织提供的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或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由广告部门为各种商品或服务提供的服务,其目的在于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本案中,申请人证据均体现在内裤商品上,该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不能视为是复审商标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鉴于此,我局难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确已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