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5795805号“joywis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702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金沙西联永远五金文具厂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795805号“joywi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32332号、第28905479号、第2310591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所获荣誉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joywish”与引证商标一、二“Joyfish”,引证商标三“Joywise”在字母构成、字形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差别细微,以相关公众的认知能力不易区分,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