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5254486号“P TO 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347号
申请人:中山市和科自动化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乾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54486号“P TO 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同时,申请商标并未直接指向“P2C”,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带有欺骗性,并未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检索资料、类似商标的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P2C”亦可称为“P TO C”,其为一种电子商务中的运营模式。申请人将“P TO C”作为商标的显著标识文字使用在电暖器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销售模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