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1075973号“佳农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330号
申请人:佳农食品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博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素英
申请人于2019年4月28日对第31075973号“佳农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第4523128号“佳农”商标、第12021952号“佳农Goodfarmer QUALITY FRUIT FRESH EVERYDAY SINCE2002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是申请人独创并长期使用的商标,申请人对其享有无可争辩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是复制摹仿引证商标的“擦边球”式的注册行为,也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对申请人“佳农”商标的摹仿和复制,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搭名牌便车、傍知名品牌影响力的恶意抢注注册。争议商标如果被核准使用,将会造成诸多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二档案;2、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主体资格证据、相关照片、视频;3、资质证书、专利证书、作品登记证书;4、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证明;5、所获荣誉证据;6、广告宣传、产品销售相关资料;7、纳税证明;8、财务报表;9、检测报告;10、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葡萄;新鲜水果;新鲜浆果;新鲜苹果;新鲜蔬菜;新鲜黄瓜;树木;豆(未加工的);籽苗;植物种子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1类鲜水果;苹果;梨;新鲜蔬菜;鲜食用菌;食用鲜花;青蒜;生姜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谷(谷类);新鲜水果;苹果;梨;鲜枣;樱桃;新鲜蔬菜;青蒜;酿酒麦芽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民法通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的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上述理由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籽苗、植物种子两项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籽苗、植物种子两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葡萄、新鲜蔬菜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佳农”。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新鲜葡萄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鉴于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葡萄、新鲜水果、新鲜浆果、新鲜苹果、新鲜蔬菜、新鲜黄瓜、树木、豆(未加工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有引证商标一、二,且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给予申请人上述引证商标保护,故在上述新鲜葡萄等商品上已无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之必要,下文仅针对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籽苗、植物种子两项商品进行审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证据多指向其已注册商标在新鲜水果等商品上的使用,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籽苗、植物种子商品上或者其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涉案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籽苗、植物种子两项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新鲜葡萄等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