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3579901号“NC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719号

       

      申请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79901号“NC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41162号“N.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504286号“N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已被部分驳回注册申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公司介绍及其他企业信息、所获荣誉、在先商标注册证、创意图片、宣传资料、现场照片等。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决定中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在演员的商业管理、表演艺术家经纪服务上已于2017年8月21日注册公告,在上述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演员的商业管理、表演艺术家经纪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NCT”与引证商标二“NCT”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