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6871038号“心联悦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782号
申请人:重庆心联悦旅游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大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71038号“心联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07437号“天地山水TIANDISHANSHUI及图”商标、第24798467号图形商标、第18628422号“玖易山水JIUYISHANSHU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部分使用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部分“心联悦”和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