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138451号“ANGEL RECORDS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00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百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邹锦玉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38451号“ANGEL RECORD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8614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百代(IP)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在2015年3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期间一直积极在“唱片”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1、百度百科及搜狗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2、关于复审商标的网页介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体现复审商标,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2中的新闻媒体介绍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不在指定期间,或不是关于复审商标在中国大陆的使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具有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唱片”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交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EMI唱片有限公司于1978年5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80年7月5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唱片”商品上,经核准,该商标于2005年2月14日转让至百代(IP)有限公司名下,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7月9日。
2、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8年3月26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第9类“唱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需提交其在2015年3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的三年指定使用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唱片”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申请人的网络介绍资料,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2的网页截图,其真实性难以确认,且大部分页面未显示复审商标,少量显示复审商标的页面无法证明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在“唱片”商品上在中国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因此,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