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4171484号“酷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788号

       

      申请人:北京宇晨亿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71484号“酷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72501号“酷然Kuran”商标、第31603092号“酷然”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三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酷”、“燃”及“然”的释义打印件、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交的撤三申请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9年12月11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19)第W056425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85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酷燃”,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公告牌、照相机(摄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录音装置;声音传送装置;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移动电话用可下载图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内部通讯装置;录音载体;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数码相框;眼镜;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录音装置;声音传送装置;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移动电话用可下载图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内部通讯装置;录音载体;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数码相框;眼镜;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