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5583876号“NO BRAND TO 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430号
申请人:广州无品优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83876号“NO BRAND TO 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通过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其注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宣传及使用材料,如产品图片、销售发票、公司招牌等。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NO BRAND TO ME”为纯文字商标,且表现为常见的计算机字库字体,其含义易被中国公众理解为“对我来说没有品牌”。该标识若注册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即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而申请人在案证据涉及的商品多为化妆品,不能视为是本案申请商标在饭店等指定服务上的使用材料,亦难证明申请商标通过大量使用已经产生显著特征并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该标识作为注册商标进行识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