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善素心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2353932号“明善素心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783号

       

      申请人:惠州市素心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53932号“明善素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21656号“野花岛YEHUAD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67007号“唐藕TANG 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092663号“榧之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616387号“美莱雅MEILA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333606号“JIULI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032263号“宏昱世家HONGYU SH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62033号“圣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25155号“圣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145365号“央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7167007号“唐藕TANG 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8032263号“宏昱世家HONGYU SH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7167007号“唐藕TANG 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9771852号“度众 DEFZ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4162723号“俊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类豆腐制品、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第32类果汁、蔬菜汁(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