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G Licensed by Valin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8250号“5G Licensed by

    Valin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759号

       

      申请人:VÄLINGE INNOVATION AB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8250号“5G Licensed by Valin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33740号“魔扣5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554481号“5G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9类、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在第1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魔扣5G”相比较,均含显著识别文字“5G”,两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非金属板、非金属砖地板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非金属砖地板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5G”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5G”相比较,文字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家具、沙发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