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552741 - 商评字[2020]第0000039721号 - 申请人:吉林省中航能源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355274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721号

       

      申请人:吉林省中航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致群共一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527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545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59763号“湘建红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83429号“新城XIN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09137号“灿兴CAN 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1673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1673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伊斯兰教星月标识差异显著,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官网释义截图、带有“星月”图样的商标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2月13日止,引证商标四专用权期限至2018年7月6日止,期满均未申请续展,引证商标二、四已失效。引证商标六已被商评字[2019]第0000119172号驳回复审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四、六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五已被商评字[2019]第0000127422号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鉴于该商标的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本案不等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予以评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飞机保养与修理、造船服务外的建筑施工监督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引证商标三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图形在构图要素、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施工监督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飞机保养与修理、造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飞机保养与修理、造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图形近似于伊斯兰教星月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且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