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758117 - 商评字[2020]第0000035359号 - 申请人:广州市贝贝家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6758117号“贝贝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359号

       

      申请人:广州市贝贝家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58117号“贝贝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8314号“贝贝家 BBS HOM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59556号“贝贝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739823号“贝贝佳 BABY E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850790号“贝贝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154452号“贝贝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134123号“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134123A号“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241881号“贝贝 BEIBEI.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1466279号“贝贝 BEIBEI.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9830822号“贝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0555106号“贝贝 BEIBEI.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7092081号“贝贝皇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5998396号“贝厨贝家 BKB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8091728号“贝贝家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4389118号“贝贝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五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四于2019年4月24日经驳回复审程序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084680号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五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属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四、十五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十五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七,与引证商标一、三、八至十三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