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6825941号“RAISUR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09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阳光国际生物科技美容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互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新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825941号“RAISUR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569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2015年05月21日至2018年05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在“洗面奶;浴液;洗发液”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且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持续多年对复审商标进行宣传和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原件和光盘):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人官网截图、关联企业证明及关联企业信息;
3、申请人及RAISURE宣传推广情况;
4、瑞色RAISURE微信公众号;
5、产品、包装盒、包装袋、价目表、产品手册、宣传单等;
6、2016瑞色“阳光、美丽、健康、财富”美丽中国行财富峰会邀请函及峰会现场照片;
7、网络加盟推广广告页面;
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非特殊化妆品备案材料;
9、委托加工合同、仓库产品照片、微信公众号等;
10、《商标使用授权书》、《品牌经销合同书》、出货销售单、门店照片等。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与上述证据大体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存在恶意。因此,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证据(复印件):
1、相关案件裁定书;
2、申请商标销售证据;
3、相关杂志报道情况。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07月0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04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3类“化妆品;香精油;防晒剂;增白霜;减肥用化妆品;粉刺霜;去斑霜;洗面奶;浴液;洗发液”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04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05月0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洗面奶;浴液;洗发液”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5、9、10无相关销售发票及其他销售证据加以佐证,不能证明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或其授权使用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洗面奶;浴液;洗发液”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非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证据,故我局对此不予采信。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洗面奶;浴液;洗发液”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