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2371596号“森富乐Sflow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683号
申请人:江苏森富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371596号“森富乐Sfl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847042号“向阳花及图”商标、第14373171号“so fl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