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钻世家BEAUTIFUL DIAMOND FAMILY BDF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6926036号“美钻世家BEAUTIFUL DIAMOND

    FAMILY BDF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86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赵勇锋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戴比尔斯英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6926036号“美钻世家BEAUTIFUL DIAMOND FAMILY BDF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5470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赵勇锋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07月13日至2018年07月12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戴比尔斯英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注册成功后,于2013年12月至2020年7月,授权许可其作为股东投资的深圳市翠钻福珠宝有限公司在“金刚石”等相关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核定的商品上的正当、合法、持续、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授权书;2、商标被许可方深圳市翠钻福珠宝有限公司的股东信息、申请人结婚证;3、2016-2018年美钻世家成品钻购销合同及发票;4、金展珠宝广场2018年9月份深圳珠宝展意向书;5、申请人美钻世家钻石产品吊牌标签、店面实景和产品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8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7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14类“金刚石”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限至2030年7月27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3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以证明其授权深圳市翠钻福珠宝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同时申请人提交了2016-2018年美钻世家成品钻购销合同及发票,显示复审商标在“成品钻”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显示时间是在复审期间内,且申请人提交了深圳珠宝展意向书、产品吊牌标签、店面实景和产品照片等,证据显示了复审商标,结合所有在案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成品钻”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刚石”商品与“成品钻”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金刚石”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