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0257810 - 商评字[2020]第0000033878号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中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10257810号“聚客宝”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87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中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睿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刚
      
      申请人因第10257810号“聚客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701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浙江中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5年08月15日至2018年08月1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浙江中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李刚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业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网络平台建设等IT业务开发和服务企业,复审商标是申请人出于正常的生产需要而提起注册,在注册成功之日起就一直使用至今,且在行业内已经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并具有了一批忠实固定的消费人群,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2、《聚客宝呼叫中心解决方案》部分页面;3、微信宣传页;4、实际产品上商标使用的图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查,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另含有以下证据: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浙江中呼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现金收入记录机;台秤;手提电话;自动广告机”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3年2月6日。2019年3月27日经我局核准,其名称变更为浙江中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5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对此,我局认为:证据1、5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必然联系,证据2、3、4均为自制证据,在缺少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且所体现的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所指定的现金收入记录机等商品。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08月15日至2018年08月14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现金收入记录机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