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客宝”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12366991号“聚客宝”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88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赢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刚
      
      申请人因第12366991号“聚客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9529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厦门赢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08月15日至2018年08月14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李刚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接到撤三阶段我局关于复审商标提供使用的通知,从而错失了复审商标提供使用证据的机会。复审商标从注册以来一直都在持续、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产品实物和产品包装照片;3、广告宣传资料;4、服务管理系统截图;5、销售协议及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4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9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存储装置;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脑软件(录制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USB闪存盘;便携式计算机”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4年9月13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5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销售协议及发票,显示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显示时间是在复审期间内,且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实物和产品包装照片、广告宣传资料、服务管理系统截图等,证据显示了复审商标,结合所有在案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存储装置;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脑软件(录制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USB闪存盘;便携式计算机”商品与“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数据处理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