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角”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1710824号“女主角”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88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小家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罗荣
      
      申请人因第1710824号“女主角”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5779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浙江小家伙食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07月31日至2018年07月30日期间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奶茶(以奶为主);可可牛奶(以奶为主)”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罗荣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核准注册以来,申请人及相关权利人一直在合理、合法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第29类核定的包括不限于“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奶茶(以奶为主);可可牛奶(以奶为主)”商品上,申请人将以补充材料的形式提供证据材料,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1年01月08日提出注册申请,2002年2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制品;果冻;食用果冻;加工过的瓜子;五香豆;熟制豆;酸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奶茶(以奶为主);可可牛奶(以奶为主)”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限至2022年2月6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31日对复审商标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奶茶(以奶为主);可可牛奶(以奶为主)”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复审商标已经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奶茶(以奶为主);可可牛奶(以奶为主)”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奶茶(以奶为主);可可牛奶(以奶为主)”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奶茶(以奶为主);可可牛奶(以奶为主)”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