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2178809号“小西美Xi me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756号
申请人:罗雷雷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78809号“小西美Xi m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86313号“西小美工作室XIXIAOMEI STUDIO”商标、第4963623号“西美”商标、第30644097号“溪美Ximei”商标、第24072250号“悉美XI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复审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小西美Xi mei”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西小美”、引证商标三“溪美Ximei”、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文字“悉美XIMEI”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