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7469007号“K.I.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629号

       

      申请人:泉州市沁镕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69007号“K.I.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7469007号“Kiuba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伞”商品上已被撤销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伞”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伞”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