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492403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755号
申请人:越众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240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7605号图形商标、第14423175号图形商标、第13922511号“众逸友教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相比较,在造型、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摄影、教育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音响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因引证商标三的撤销决定生效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