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5987120号“涛祥TAOXI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611号
申请人:上海涛祥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7120号“涛祥TAO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由申请人的企业字号设计而来。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16291号“祥涛物流XIANGTAO LOGIST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地域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涛祥”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祥涛”文字构成相同仅顺序不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