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5887988号“七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607号

       

      申请人:合肥七把家庭生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87988号“七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3、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七把”组成,“七把”通常为表示数量的词汇。申请商标将“七把”作为商标使用在砍刀等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数量特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及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