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4876461号“星栖己STEORRA BOOK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585号
申请人:河南星栖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先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76461号“星栖己STEORRA BOOK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13098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正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