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狗宠物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7043865号“猫狗宠物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563号

       

      申请人:索尼创作制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43865号“猫狗宠物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知名动画作品的中文名称,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具备显著性,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相关动画作品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猫狗宠物街”构成,其字面含义易使一般消费者理解为“经营猫狗宠物或猫狗宠物用品的商业街”。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香波、杀菌剂、量杯、奶瓶、钥匙圈用小饰物、纸手帕、背包、床垫、饮用器皿、纺织织物、服装、玩具、甜食等商品或餐厅等服务上不易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和使用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