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6819501号“FLORI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561号
申请人:安德托兰•伊斯拉米娅•安德格堡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9501号“FLOR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00593号“FLOR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67671号“花莉亚 FLOR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272345号“FLOR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660734号“FLORIA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186906号“FLORIA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686186号“FLOR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699854号“FLORI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097170号“FLORT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已属无效商标,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二处于商标专用权宽展期内,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英文部分、引证商标三的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的前七个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的前五个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八的文字部分首尾字母构成相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