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7622823号“鲁百川 LU BAI CH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614号
申请人:淄博百川门窗加工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22823号“鲁百川 LU BAI C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26294号“洪涛 HongT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76056号“万道轻钢 WANDAOQINGGANG及图”商标、第6939512号图形商标、第14082535号“昱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各自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相互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