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3550505号“锦里云舍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601号
申请人:永嘉县桥下镇锦荷客栈
委托代理人:浙江智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50505号“锦里云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71536号“锦里云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其在备办宴席、饭店、旅馆预订、假日野营住宿服务、茶馆、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核准,其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准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