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535405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419号
申请人:黄展钦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540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33564号“HEMINGS及图”商标、第20985545号“夏贤天地 多一个脚印,不断追求 及图”商标、第17906679号图形商标、第17426703号“农芯乐及图”商标、第7461000号图形商标、第15047114号图形商标、第13959413号图形商标、第11391764号图形商标、第7462703号“左右资源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九的图形部分以及引证商标三、五至八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整体亦无其它文字使之与前述引证商标进行明显区分,若共存于广告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经与各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