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5117393号“美食GOOO GOGOG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849号
申请人:赣州好朋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沃尔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17393号“美食GOOO GOGOG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201424号“美食图书馆及图”商标、第32752373号“美食堂G18”商标、第9808227号“GOGORO”商标、第32001399号“COCOGO”商标、第11289486号“SHANDAGAMES及图”商标、第10864029号“GOO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其注册申请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微缩摄影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摄影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美食”、外文“GOGOGO”及图形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在文字构成、字母组合、呼叫、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