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5388255号“大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845号

       

      申请人:长沙大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唯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88255号“大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088262号“大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基本相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3月09日